語言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實踐大學語言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111年5月11日共同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11年5月31日教務會議核備
第一條 實踐大學語言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係依「實踐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及「實踐大學語言中心設置辦法」設置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主要職掌為:
(一) 外語相關課程以及「外語學用與文化」領域課程之規劃與檢討。
(二) 外語相關課程特色、發展方向及畢業生與雇主回饋意見反饋至課程改善情形之研議。
(三) 其他通識外語相關課程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到十二人,當然委員由本校專任教師組成之語言中心教師選任五至七人擔任;選任委員由學生代表(日間學制與進修學制各一人)與校外代表(學者專家、業界人士、畢業校友各一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視需要得成立外語課程審議小組,由語言一中心或語言二中心主任委任召集人,課程審議小組由授課教師或相關專家五人以上組成,規劃、檢討該領域類別之教學目標、授課大綱及教學成效。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由語言一中心或語言二中心主任為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本委員會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且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語言中心會議及共同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