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中心設置辦法
實踐大學語言中心設置辦法
110年8月17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共同課程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建立優質外語教育,培養學生外語學用能力,依本校組織規程第12條之規定設置語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制定「實踐大學語言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規劃、實施外語課程相關事宜。
第二條 本校於臺北校區與高雄校區分別設置語言一、二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各置主任一人主持中心事務,由共同課程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請校長聘請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同時得各置外語領域教師與職員若干人負責推動中心事務,中心教師由共同課程委員會主任委員自本校專任教師提名並提請校長聘任之。中心主任及教師任期一年,得連聘之;因故任期中斷時,依照原提名程序另聘之。
第三條 本中心職掌如下:
一、因應外語教育整體需求開設課程。
二、分析外語教育課程教學評量結果,執行課程改善計畫。
三、規劃畢業能力指標實施事項,審查畢業能力指標申請及規劃相關輔導課程與活動。
四、規劃、舉辦外語教育課程相關活動。
五、其他有關本中心運作及發展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為推動與執行各項業務,設「中心會議」、「課程委員會議」與「敎師初審委員會議」,會議成員由語言中心教師組成,分別討論各相關事項。
第五條 各會議依業務需要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集並為會議主席,開會時須有委員半數以上之出席,議決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為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共同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