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英文】英語文課程修課辦法
<公告日期:111年07月08日>
實踐大學英語文課程修課辦法
103年1月20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年5月20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2月22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4月19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6月5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4月20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2月28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5月31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實踐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奠定學生基礎英語文能力,依本校學則第十二條規定,特訂定本校英語文課程修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全校性英語文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為共同課程之一環,本校大學部學生於在校期間必修英語文課程共8學分,採計為共同課程學分,並輔導學生通過本校訂定之英語文階段性能力指標(參見北、高校區英語文課程修課細則)及英外語文畢業能力指標(由共同課程委員會另訂之)。
本課程為擋修課程,分四學期實施,每學期2學分,包括「大學英文(1)」、「大學英文(2)」、「大學英文(3)」及「大學英文(4)」;各課程須依序修習及格,才得續修下一階段課程。
第三條 課程之免修及抵免:
一、本校學生於入學前或在學期間,通過校外英語文能力檢定考試,成績等同CEFR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B2級(含)以上之學生,可免修大學英文(1)(2)(3)(4),依「實踐大學英語文課程免修實施細則」辦理。
二、本校各學院、系可依其特色自行開設專業英語文課程,其課程大綱經語言中心審查認定者,修畢大學英文(1)(2)之學生得據以抵免大學英文(3)或(4);惟該專業課程經核可並抵免大學英文(3)或(4)後,不得再計入開課單位之必、選修學分。
三、本校學生於高中(職)畢業後新生註冊入學前修習本校特為準大一新生所開設先修課程成績通過者,可抵免大學英文(1)。
第四條 課程之補救及輔導:修習大學英文(1)(2)(3)(4)課程之學生,經任課教師認定須加強基礎英語文訓練者,得參加語言中心所規劃之英語文(線上)輔助課程,該課程不另收費且其成績得納入大學英文(1)(2)(3)(4)學期成績計算。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課程委員會會議審議,送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