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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中心教師初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實踐大學語言中心教師初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10年8月17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共同課程教師複審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實踐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語言中心教師初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語言中心兼任教師係指,在本校其他開課單位難以支援時,於本校開設外語相關課程、且經校長簽核同意之符合本校課程方針者。

第三條  語言中心兼任教師之聘任,在所開設課程經「共同課程委員會所屬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語言中心組成「語言中心教師初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掌理語言中心兼任教師下列事項之初審: 
一、聘任。
二、聘期。
三、停聘。
四、解聘。
五、升等。
六、不續聘。
七、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所列教師義務。
初審通過之事項,應送「共同課程教師複審委員會」複審。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校具外語教學相關專業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語言一、二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語言一中心或二中心主任應為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本會委員中副教授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六條  委員會會議之召開,以審議本辦法第四條所列事項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七條  本委員會審議兼任教師關於第四條所列事項時,應依「實踐大學教師聘任服務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以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可決,方為通過。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未出席三次者,應取消其當學年之委員資格,除當然委員外,並由原推選單位另推選委員遞補。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實踐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與「實踐大學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共同課程教師複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語言中心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